通知公告_关于租房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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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方便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我中心近日已开通租房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即缴存职工可委托中心每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支付房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条件1、职工及配偶在本市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2、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冻结、未纳入黑名单。

二、业务办理材料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未婚无需提供);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缴存地无房证明(能够通过联网查询确认无房产信息的无须提供)。二孩及以上家庭首次办理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三、业务办理方式1、委托人(职工、配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各县(区)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或通过线上渠道签订《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中心按协议确定的顺序按月划转,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期划转的,按账户实际金额划转,每月划款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雅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租住自住住房提取限额。3、委托提取时间可选择每月5日或15日及25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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