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1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6〕18号)要求,宝兴县及时进行了对应清理。
一是经对应清理,我县实际涉及11个部门应取消事项24项,已以《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2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宝府发﹝2016﹞2号)印发实施。
二是同时对《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兴县县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宝府发〔2015〕4号)进行动态调整,取消县工商质监局“户外广告登记”、县文新广局“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和“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全县共有27个部门179项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