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明确七点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高标准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努力营造“服务态度最优、素质形象最佳、审批环节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评价最好”的一流政务服务氛围,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彰显政务魅力的前沿阵地,2016年,汉源县明确七点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入驻和运行管理,规范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在新的一年进一步提升基层便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项目入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按照“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已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在原部门受理和办理。
二、规范项目管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需对服务项目的名称、申报材料、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法定时限、收费等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经核实认定后修改相应项目相关内容。服务项目被宣布取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服务中心上报予以调整。
三、实行项目公开。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公开”。
四、严格项目受理。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到审批服务事项申报后,应做好登记备案,然后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推托和延误:一是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并进行准确的系统数据录入。二是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立即向申报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当即答复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是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申报人向有关部门申报。
五、确保办理到位。各乡镇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全部在便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完成。
六、规范项目收费。各窗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收费依据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文件依据明确规定由申报人自愿选择交纳的收费项目,各窗口部门应予明确告示,不得变相强制收费。窗口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向申报人出示合法收费依据的,申报人可以拒绝交费。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全省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在服务事项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项目入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按照“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已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在原部门受理和办理。
二、规范项目管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要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需对服务项目的名称、申报材料、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法定时限、收费等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经核实认定后修改相应项目相关内容。服务项目被宣布取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服务中心上报予以调整。
三、实行项目公开。进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公开”。
四、严格项目受理。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接到审批服务事项申报后,应做好登记备案,然后按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推托和延误:一是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并进行准确的系统数据录入。二是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立即向申报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当即答复不予受理的理由。三是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申报人向有关部门申报。
五、确保办理到位。各乡镇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并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全部在便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完成。
六、规范项目收费。各窗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收费依据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文件依据明确规定由申报人自愿选择交纳的收费项目,各窗口部门应予明确告示,不得变相强制收费。窗口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向申报人出示合法收费依据的,申报人可以拒绝交费。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全省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在服务事项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