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_《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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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城管规〔2024〕2号 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中心城区户外招牌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招牌的设置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户外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用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宣传、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在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户外招牌设置管理

第七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范、有序、合理,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同一条街道设置的招牌,规格、色调要协调,同一栋建(构)筑物立面相邻招牌的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等基本一致。

第八条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建(构)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三)不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五)不得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六)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者音频方式设置;

(七)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八)设置位置限于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九)建(构)筑物规划设计预留有招牌位置的,应在预留位置进行设置;

(十)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

(十一)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节能环保的材料制作招牌,并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不得采用低档次、易燃易脱落、污染环境的材料,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户外招牌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十二)户外招牌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生态环境;

(十三)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者坐落在道路交叉路口或沿街转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十四)设置在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的,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且需设置多个招牌的,鼓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户外招牌设置人申请提供公共服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出具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反馈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户外招牌设施现状图及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计方案;

(六)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安全承诺书;

(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场地权属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户外招牌应当按照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反馈书反馈的设施基本情况、设施施工安全、设施使用维护等建议规范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图案清晰、完整美观,用字规范,并确保其安全牢固。不得损坏、涂改、遮挡门牌。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户外招牌设置人为户外招牌安全管理责任人,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加固、更换或者拆除。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十五条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次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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