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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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市政交中心、各科室:

现将《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7824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交易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范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交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比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林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现场是指政交中心设立的供交易各方主体进行现场交易的区域,包括开标区、评标区、专家抽取室、交易受理大厅、监控室以及配套功能区。

交易各方主体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项目业主(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资产处置人等)、竞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等)、监督人员、中介机构(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评标(审)专家等与交易相关的所有主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职责。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 政交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

(六)负责记录、制止违反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为实施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提供平台和相应的保障服务;为社会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

(八)指导雅安市各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现场工作纪律

 

第六条 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政交中心现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一)爱护交易现场设施设备;

(二)不得在场内喧哗、吸烟、拍照;

(三)不得于交易中途无故退场;

(四)不得进入无关的交易场地;

(五)不得强闯交易现场、干扰交易活动;

(六)不得无理谩骂、侮辱、威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交易各方主体;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交易现场秩序的行为;

(八)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各方主体应在政交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有序离开,不得无故在交易场地内逗留。

第七条 交易现场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政交中心工作人员及交易各方主体(竞标人除外)进入交易现场应佩戴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未挂牌的不得进入交易现场相应区域的工作岗位履职。

第八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按规定须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的,如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评标(审)专家。

第九条 政交中心应按相关要求保存音像资料。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或销毁监控记录,不得违规将音像资料提供他人。

第十条 政交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提供窗口或交易现场服务的政交中心工作人员须着工作装、佩戴工作牌;

(二)交易开始前30分钟,政交中心工作人员须到交易现场,检查安保人员、设施设备等准备情况,并指引交易各方主体分别进入各自工作区域;

(三)政交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坚守各自岗位,按工作要求提供现场服务,维持现场秩序;

(四)在交易活动中,文明用语,文明办公,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五)非工作原因不得进入交易现场,工作不得超越职责范围;

(六)对交易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违规传递交易活动相关信息,廉洁自律;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拟在政交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在项目交易公告发出之前向政交中心预定交易场地;

(二)按照交易公告(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

(三)应在交易开始前30分钟到达交易现场,凭有效工作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领取政交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牌,做好交易准备;

(四)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将所接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资料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完整地送入评标室,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监督人员;

(五)不得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审)专家;

(六)评标(审)过程中,项目业主、中介机构(项目业主评审代表除外)应在候标室等候,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七)评标(审)过程中,必须将评标(审)委员会的澄清函、否决投标函等在《评标过程资料传递登记表》上记录,并由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及时发出,评标(审)活动结束时将该表交政交中心工作人员存档备查;

(八)对评标(审)结果进行认真统计和复核,并让业主或代理现场签字确认(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九)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通知监督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并协助现场监督人员处理;

(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竞标人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接受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时间前到达交易现场,做好现场交易准备;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到达交易现场,凭有效工作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领取政交中心统一制作的交易现场工作牌,做好交易现场监督准备;

(二)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处理交易现场投诉,不得擅自离开现场监督岗位;

(三)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一经发现,政交中心应如实记录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监督人员经过监督身份核实后方能进入监督室,进入监督室后应服从政交中心的安排;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到达政交中心,并将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移动储存设备等统一寄存在政交中心指定的专用储物柜

(二)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要求(指纹验证系统)签到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项目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审)时,须按规定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一经发现,政交中心有权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审)并上报备案;

(五)评标(审)活动中,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标(审)、打分,并对评标(审)结论负责;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审)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得干预其他成员的正常评标(审),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审)资料,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六)在评标(审)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须征得现场监督人员的同意,并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同时对评标(审)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七)评标(审)活动结束后,须及时告知或将评标(审)报告等资料交政交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评标(审)劳务费;

(八)评标(审)活动结束后,评标(审)专家签字确认评标(审)结束时间后离开评标区;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是指各方主体在交易现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现场管理规定、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并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由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现场管理人员应在纠正、制止后,会同现场监督人员填写《现场不良行为记录表》,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未对交易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虽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情节轻微不良行为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虽经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抄送政交中心。政交中心应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现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交易现场中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政交中心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依法、公正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受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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