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在部分领域,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按省、市、县三级分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了《四川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详见附件1),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依据《指导清单》组织并指导各地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23年7月底前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传统产业领域和新兴行业领域编制《××市/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以下简称《实施清单》,详见附件2),并依据《实施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2023年11月底前,省、市、县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于2023年8月底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兴产业,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失信惩戒机制。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川渝毗邻地区要创新联合监管模式。成德眉资四市要积极探索推进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化体系
省大数据中心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成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动态管理支撑模块,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省大数据中心探索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预警指标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功能。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指导清单》于2023年8月底前分事项编制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报省大数据中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行业相关领域监管系统整合并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实现系统对接、数据互通。各市(州)于10月底前汇总本地需对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综合监管事项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报省大数据中心。
四、积极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
各市(州)于2023年底前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全省各地实际,于2023年6月底前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必要设施设备,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1.《四川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指导清单》
2.《××市/县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样表)
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